一、出臺背景
食品小作坊作為群眾日常飲食供給的重要組成部分,緊系民生。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行為,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傳承飲食文化、方便群眾生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依據江蘇省人大發布的《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參照省內其他地市已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宿遷實際,制定出臺《宿遷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八條,主要包括食品小作坊的定義及適用范圍、登記部門及職責、登記證辦理流程和證后監管等內容。
第1-5條:主要說明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食品小作坊定義、適用范圍、監管部門及職責,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產品實行目錄管理,做到“一坊一證”。
第6-9條:主要說明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申請與受理流程,需要符合的條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10-13條:主要說明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受理后的審查與決定事項。一是明確現場核查的人員、內容和程序。二是明確作出登記決定的時限。三是規定審查決定與發證時限。同時規定申請人應當自作出現場核查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向其日常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四是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3年。
第14-15條:主要說明對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管理。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16-26條:主要對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變更、延續、補辦、撤銷、注銷等情形作出了規定,明確了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的情形及后續監管要求。
第27-28條:聲明食品小作坊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申請材料和登記證領取的便民措施及《辦法》實施時間。
三、特色亮點
《辦法》優化了服務舉措,簡化了登記流程,壓縮了辦理時限,登記過程更加高效便捷,同時對優化服務后的監管也作出了規定。主要表現在:
(一)登記提交的材料中周圍環境、食品加工設備布局和食品加工工藝流程僅需提供書面說明就可以了。
(二)對變更登記的,除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延續登記的,申請人書面承諾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三)作出登記決定的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發證時限,自作出登記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均遠低于法定時限要求和本省其他地區規定。
(四)申請人無法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網絡等方式提交。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以郵寄方式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書。
(五)申請人應當自作出現場核查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向其日常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屬地市場監管機構應當在登記證延續后一個月內開展獲證后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現場生產條件與申請人承諾不一致的,應及時報告縣、區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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